| 基金名稱 |
施羅德全週期動態多元資產組合基金-A累積型(美元)(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公司 | 施羅德投信 |
| 成立日期 | 2023年4月27日 | 基金經理人 | 陳雅真 |
| 基金規模 | 17,851千元(台幣) (2026/04/30) | 成立時規模 | 330千元(美元) |
| 基金類型 | 全球組合型平衡型 | 保管銀行 | 中國信託銀行 |
| 單筆最低申購 | 1,000元 |
定時定額 | N/A |
| 計價幣別 |
美元 |
| 手續費(%) | 3.0000 | 贖回費(%) |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但短線交易者:0.01% |
| 最高管理年費(%) | 1.5000 | 保管費(%) | 0.1300 |
| 主要投資區域 | 全球 |
風險報酬等級 |
RR3 |
| 投資區域 | 全球 |
基金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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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標的 |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以達到投資總回報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外幣計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d Traded Funds))及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簡稱本國子基金);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場(JASDAQ)、韓國店頭市場(KOSDAQ)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封閉式基金及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包括反向型ETF、商品ETF及槓桿型ETF),以及經金管會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核准或申報生效得於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以下簡稱外國子基金),且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型基金及私募基金,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以上;且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以上。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1.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有下列情形之一:(1) 本基金之投資總金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子基金所投資之國家或地區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天災等)、法令政策變更、金融市場暫停交易、或有不可抗力情事,致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2) 本基金之投資總金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子基金所投資之國家或地區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3.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前述1.之比例限制。(二)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營業日後,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 銷售機構 | 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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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1: |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 註2: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
| 註3: |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
| 註4: |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
| 註5: |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 註6: |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
| 註7: |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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