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名稱 |
新光新興富域國家債券基金A不配息(美元)(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基金公司 | 台新投信 |
| 成立日期 | 2020年1月21日 | 基金經理人 | 尹晟龢 |
| 基金規模 | 2.34億元(台幣) (2026/04/30) | 成立時規模 | 18,550千元(美元) |
| 基金類型 | 債券型海外債券投資等級全球新興市場 | 保管銀行 | 合作金庫銀行 |
| 單筆最低申購 | 300元 |
定時定額 | N/A |
| 計價幣別 |
美元 |
| 手續費(%) | 3.0000 | 贖回費(%) | 買回費用(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
| 最高管理年費(%) | 1.5000 | 保管費(%) | 0.2600 |
| 主要投資區域 | 新興市場 |
風險報酬等級 |
RR3 |
| 投資區域 | 新興市場 |
基金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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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標的 | (一)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之有價證券:
中華民國境內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發行之政府債券、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承銷中之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債券型基金(含固定收益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基金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包括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等有價證券。
(二)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包括:
1.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發行、承銷或註冊掛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 nd),含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固定收益型、貨幣市場型、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2. 前述之債券不包含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三)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且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投資於新興富域國家或地區之主權債券、類主權債券及公司債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六十; 但在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三十個營業日,或在特殊情形發生時,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
| 銷售機構 | 中租投顧,丹尼爾投顧,鉅亨投顧,三信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合作金庫銀行,安泰商業銀行,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2.4.9併入富邦證券),永豐金(原: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註1: |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 註2: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
| 註3: |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
| 註4: |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
| 註5: |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 註6: |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
| 註7: |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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