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名稱 |
中國信託樂齡收益平衡基金-B分配型(台幣)(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公司 | 中國信託投信 |
| 成立日期 | 2016年10月5日 | 基金經理人 | 楊士醇 |
| 基金規模 | 92,433千元(台幣) (2026/04/30) | 成立時規模 | 6.69億元(台幣) |
| 基金類型 | 股票債券平衡型跨國投資型 | 保管銀行 | 台灣中小企銀 |
| 單筆最低申購 | 100,000元 |
定時定額 | 有 |
| 計價幣別 |
台幣 |
| 手續費(%) | 3.0000 | 贖回費(%)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
| 最高管理年費(%) | 1.7000 | 保管費(%) | 0.2700 |
| 主要投資區域 | 全球 |
風險報酬等級 |
RR3 |
| 投資區域 | 全球 |
基金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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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標的 |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特別股)、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包括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反向型 ETF、商品 ETF、槓桿型 ETF 及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臺灣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資產證券化商品。 2.本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為:(1)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特別股及業主有限合夥(MLP)〕、承銷股票、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參與憑證、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Warrants)、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等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具有收益型信託(Income trust)性質之單位(Unit)及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包括反向型 ETF、及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2)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金融債券、依美國 Rule 144A 規定所發行之債券及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前述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3)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4)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如有相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訂者,從其規定。(5)本基金投資區域範圍涵蓋全球,可投資之國家或地區詳如公開說明書。(6)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銀髮樂齡趨勢相關產業」,可投資之產業詳如公開說明書。 |
| 銷售機構 | 中租投顧,口袋投顧,容海國際投顧,鉅亨投顧,三信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京城商業銀行,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星展(台灣)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原: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2.4.9併入富邦證券),永豐金(原: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原: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 註1: |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 註2: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
| 註3: |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
| 註4: |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
| 註5: |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 註6: |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
| 註7: |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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